——观点——
1.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经济结果与政策启示——吴汉洪 王正洋
2.奢侈品行业反垄断规制研究——王健 钟珍
3.数字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益分析模式的重构——李勇
4.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解释论初探——乔韵
——实践——
5.知识产权交易何以构成经营者集中:控制权标准及其展开——吴韬 李陶
6.人工智能医疗产业的竞争风险治理——以数据和算法为中心——林洧
——观点——
1.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经济结果与政策启示
作者:吴汉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正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构建了一个纵向产品质量差异化模型,分析了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对市场参与者福利水平的影响。结果表明:平台模式选择依赖于平台进入特定产品市场的固定费用以及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在价格竞争效应与产品多样性效应的共同作用下,消费者剩余在平台选择双模式时更高。平台是否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取决于该行为的具体类型以及平台与第三方卖家的产品质量差异。本文的研究结果为反垄断监管提供了较新的思路。
关键词:平台模式选择;自我优待;纵向差异化模型
2. 奢侈品行业反垄断规制研究
作者:王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钟珍,浙江理工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奢侈品表征了高品质、高价格、高创意等属性,具有稀缺性、高品牌附加价值与特定的消费群体,市场上普遍采用选择性分销模式分销产品。近年来,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对奢侈品行业的执法、司法实践涵盖了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纵向非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方面。相比而言,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反垄断案件较少,但其体现出较大的潜在垄断风险,包括双重分销的横向垄断风险、选择性分销的排他性风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风险和企业并购的垄断风险。我国应强化奢侈品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将奢侈品市场界定为区别于大众市场的独特市场,明确奢侈品行业双重分销和选择性分销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关注奢侈品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细化奢侈品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同时建立行业调查制度,强化个案执法,发挥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
关键词:奢侈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
3. 数字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益分析模式的重构
作者:李勇,中国政法大学 2022 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益分析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方式。传统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益分析模式主要包含“侵权”分析模式和利益衡量分析模式,两种分析模式均以经营者利益为主导判断标准,这与传统经济下市场竞争的特性紧密相关。在当今的数字经济体系下,市场竞争领域产生了重大变革:经济模式由“生产型经济”向“消费型经济”转变,消费行为由“自我支配”向“算法支配”转变,竞争行为则由零和型竞争向非零和型竞争转变。这些转变都要求对数字时代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益分析模式进行重构,法益分析应当以多元利益衡量范式为原则,以“影响用户选择”标准为基点,借助比例原则的“重力公式”权衡法则架构起具体的分析机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数字经济;法益分析;利益衡量
4. 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解释论初探
作者:乔韵,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安全港”是一个典型的隐喻,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于 2022 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纳入了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文本规范颁布后,研究应当聚焦于其适用层面;而如何从“立法”迈向“适用”,关键在于解释,尤其是对于作为舶来品的安全港规则,如何在中国语境下展开本土化的解释是当下的难题。有鉴于此,整体层面而言,立基于中国的“生存性智慧”,借鉴中医的哲学观,确定“整体、辩证、发展”思维的解释之“道”、注重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解释之“术”,“道”“术”合一。具体层面而言,明晰安全港规则的体系定位与价值目标,以此指引安全港规则解释的具体展开;适用范围应限于非严重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其他条件”应解释为程序要件,法律后果应解读为合法而非免责。当然,解释论方案的落实离不开合理的解释体制,在当前行政中心主义的解释体制下,如何规避解释过程中的“机会主义”与“权力寻租”等,仍待求索。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法律解释;法律实施
——实践——
5. 知识产权交易何以构成经营者集中:控制权标准及其展开
作者:吴韬,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陶,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奖学金获得者
摘要: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交易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经营者集中并触发交易相对方的申报义务,是当前经营者集中审查法律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控制权转移是界定经营者集中的基本标准。根据集中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是指通过持续控制其他经营者在特定相关市场中的业务,取代其在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对于资产取得交易而言,只有当标的资产构成独立业务和转让方市场地位的基础时,该交易才有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知识产权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作为标的资产的知识产权具有业务性;二是作为标的资产的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性,为此,知识产权许可交易需在一定领域内具有排他性;三是受让方具有取得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的意图。此外,知识产权许可交易的许可期限还需要符合持续性要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经营者集中;控制权;构成要件
6. 人工智能医疗产业的竞争风险治理——以数据和算法为中心
作者:林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人工智能医疗是社会与技术共生的系统,医疗健康数据与算法共同构成了人工智能医疗行业发展的支点。人工智能医疗企业可能利用数据与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衍生出的数据驱动型与算法驱动型两种竞争风险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冲击。对此,我国采取传统竞争法的规制方式对其予以治理,将数据与算法纳入竞争法的规制范畴;欧美则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将数据与算法纳入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法的规制范畴,积累了丰富的反垄断执法经验。立足于人工智能医疗产业市场竞争的特殊性,我国应当参考域外的立法与执法经验,探索更具效能的竞争风险治理体系。这不仅要求借助监管沙盒的政策工具对人工智能医疗产品或服务进行测试,对相关的竞争法规范与政策进行检验;还要求根据数据、算法的类型化界分,进一步完善竞争法规制机制,例如重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健全竞争力审查规则、创新算法共谋的认定机制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医疗;数据;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监管沙盒
本公众号定期推送知识产权及竞争政策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政府文件、最新全球行业信息、原创文章与专家观点、业内高端活动消息、《电子知识产权》(月刊)&《竞争政策研究》(双月刊)文章节选及重磅全文、专利态势发布、中心最新成果发布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诸多内容,欢迎各界人士关注!